在当今数字化时代,电信网络诈骗成为了危害社会安全和人民财产的毒瘤。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应运而生,其中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斩断诈骗链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。
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物联网卡、电信线路、短信端口、银行账户、支付账户、互联网账号等,同时也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。这些看似平常的交易和行为,却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滋生的温床。每一个电话卡、银行账户都如同网络世界中的一扇门,当它们被非法出租、出借时,诈骗分子就可能利用这些合法的外衣,肆意进入受害者的生活,窃取他们的信息和财富。
值得注意的是,域名作为互联网账号的一种,自然也包括在这一规定之内。域名在网络活动中具有独特的标识作用,就像网络空间的地址。如果域名被随意出租,不法分子可以利用其搭建虚假网站,进行钓鱼诈骗、虚假交易诈骗等违法活动。这些诈骗网站可能伪装成正规的购物平台、金融机构网站,诱导用户输入个人信息和支付密码,从而造成用户的重大损失。
而且,此条规定还严禁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、账户、账号等。这是从源头上杜绝诈骗工具的非法获取。一旦让不法分子通过虚假身份获取这些关键的网络和金融工具,后续的追踪和打击难度将大大增加。
为了确保这一规定的严肃性,法律也明确了违反后的惩处措施。根据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四十四条,对于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,将没收违法所得,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,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,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同时,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此类行为的单位、个人和相关组织者,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,还会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,采取限制其有关卡、账户、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、暂停新业务、限制入网等措施。
这一系列的规定和惩处,彰显了法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、维护网络安全的坚定决心。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这些规定,不参与非法交易,共同守护网络安全和自身的财产安全。 |